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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中财声音 谢卫委员:资管新规在落实过程中存在的三大问题及针对性建议

发布日期:2019-03-15 | 来源: | 赞:

谢 卫
中国民主同盟第十、十一、十二届中央委员
第十一、十二、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研86级校友
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总经理


  正在召开的全国两会,成为万众瞩目的焦点。交银施罗德基金的总经理谢卫是基金行业唯一的一位全国政协委员,这也是他担任政协委员的第12年。12年来,谢卫提交的提案累计超过30份,内容覆盖了从金融行业顶层设计到底层业务开展的各个方面。
  资管新规发布近一年以来,刚性兑付、多层嵌套、资金池操作等资管行业内部的长期顽疾得到了有效遏制,为我国资管行业长期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但在资管新规落地和金融机构具体实践中也反映出了一些问题,需要加以解决。对此,本次两会上,谢卫提交了一份《关于落实好资管新规的几点建议》的提案。



  谢卫认为,金融机构在落实资管新规的实践中,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是从法律层级来看,资管新规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按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的原则,如果出现冲突,以《信托法》、《基金法》等法律优先。目前操作层面还存在一些不一致的地方,需要进一步细化衔接。
  二是非银收缩过快对实体经济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产生比较大影响的主要是两条:一是非标资产占比不得超过资管计划净资产的35%。由于过去没有比例限制,以基金资管为例,2017年末基金子公司管理资产规模约13万亿,其中绝大部分是非标资产,短期内压缩至35%必然会使金融机构规模被动大幅收缩。二是非标资产期限匹配的要求虽然长远有利于控制非银机构的金融风险,但实际操作非标资产以长期限为主,而资管产品的需求方以短期限为主,资管机构作为金融中介难以做到供给需求匹配,也只能被动压缩非标规模。在多年积累形成的比较大存量非标规模的现实情况上,尤其是在其它融资渠道不能同步跟上的情况下,非银部门的资产收缩必然造成相当一部分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正常的金融需求无法满足,出现企业部门被动降杠杆过快,致信用违约事件激增,对经济的整体稳健运行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
  三是分业监管框架下的监管公平性问题。
  资管新规实施后,银行理财子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等都属于资产管理机构,很多产品在本质上属性接近或相同。由于监管机构不同,对同类型资管产品的监管实施尺度存在一定的差异,带来了监管公平性问题。



  谢卫表示,“资管新规作为规范我国资管行业未来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后续需要有关部门及时总结资管新规实施以来反映出的各类问题,加强制度建设和沟通协调,更好实现促进行业规范发展,防范金融风险和支持实体经济的目标。”


  对此,谢卫建议:
  一是进一步完善立法,确保相关规定的一致性。
现行的《信托法》颁布于18年前,《基金法》修订于4年前,这些年间我国资管行业发生了巨大变化。因此,资管新规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性安排,在立法上加快跟进配套,对于类似资管新规和上位法规定不完全一致的问题,相关部门需要进一步仔细梳理并做好衔接。如果确定资管新规有关内容作为未来行业发展准则,那么不妨可考虑研究修订相关法律,确保法律法规执行的一致性,保障资管新规的落实推进,更好地指导今后资管行业发展。


  二是做好配套安排,降低对实体经济冲击。
  在充分考虑实体经济尤其是民营企业承受能力,研究评估适当延长资管新规过渡期的可行性,以实现非银机构渐进有序地压降现有非标规模,尽量避免短期内对实体经济的过度冲击;在非银行金融机构收缩较快,货币政策向企业末端传导不畅的情况下,可考虑加大财政政策力度,比如提前发放地方政府专项债、增强政策性金融机构与政府融资担保基金支持实体力度等措施,及时对冲非银收缩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建议探索设立非标资产转化为标准化资产的评级、估值和交易等官方标准,促进非标资产向标准化资产转化和市场化交易,帮助金融机构做好资产负债匹配,更好满足投融资两端不同市场主体的需求。


  三是建议加强监管协调,尽快实现监管一致。
  谢卫建议,资管新规作为行业的重要顶层设计,在我国目前分业监管环境下,监管机构间应进一步加强监管协调,对不同机构的同类业务、同种产品应逐渐统一监管标准。这不但有利于营造不同金融机构间公平、公开的监管环境,更重要的是有利于逐步减少直至消除监管套利,进而达到削减整个金融体系的运行成本,降低实体企业融资成本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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